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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兒童街道遊戲活動執行審核計畫-兒童街道遊戲活動申請」作業流程圖
體育局 / 全民運動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1日

相關法規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民眾申請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管道路舉辦 兒童街道遊戲活動,使所屬機關審核有所依據,並執行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 治條例、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章等規定,特 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所稱兒童街道遊戲活動,指為促進兒童身心發展及權益而利用街道空間所辦理之 各種非動力機具的身體運動或活動等。

  • 三、本計畫申請單位資格,以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或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為限。

  • 四、為維護用路人及活動場地周遭居民之權益,兒童街道遊戲活動申請使用之本市轄管道路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有其他替代道路及彈性指引規劃。 (二)不得包含消防通道及停車場出入口。

  • 五、申請於本市轄管道路舉辦兒童街道遊戲活動者,應於活動舉辦日三個月前檢附道路使用 申請表、活動企劃書及活動交通疏導計畫書,向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請。

  • 六、本府體育局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資料不完備者(含活動企劃書及活動交通疏導計畫書不符合本計畫附件範例 格式),通知申請單位補正。 (二)視申請資料所載活動內容及性質,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召開兒童街道遊戲活動審查 會議審查,並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三)通知申請單位依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修正活動內容及相關文件。 (四)檢視申請單位是否依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修正。

  •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核准: (一)申請單位未於第五點所定期限提出申請。 (二)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規定,有不受理其申請臨時道路使用之 情形。 (三)未依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修正,或經審查會議審查認不符合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 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 章及本計畫相關規定,且不能修正。

  • 八、申請案件經核准者,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府核准之內容執行活動。 (二)自行規劃及執行活動內容,包含場地布置與復原、場地清潔維護、交通阻材、交 通管制告示與夾單等事宜;除遇天候或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活動,須於活動 3天前 通知本府體育局。 (三)活動交通管制告示牌應由申請單位於活動 7日前掛設,並於活動結束當日由申請 單位自行撤除。 (四)活動現場原則禁止現金或點券代幣及電子支付交易情形。 (五)申請單位或合辦單位(含協辦或攤位協力等)如有勸募行為,須依公益勸募條例 經本府社會局或衛生福利部許可,許可資料影本須於活動前送本府體育局備查。 (六)活動不得限制特定資格民眾方能入場參與,如會員制、社群媒介行銷配合(打卡 及按讚)、使用(持有)特定產品或服裝等,或其他非對大眾開放之資格限制。 (七)如使用道路範圍內設有路邊停車位,請憑核准函向停管處申請臨時使用停車位, 並依該路段公告費率、收費時段繳交營運差額。使用期間現場之安全、管制及清 潔等事宜應自行妥善處理,使用後須恢復原狀。 (八)活動期間車輛不得駛入行人徒步區,活動期間若有造成路面或公共設施損壞情形 ,申請單位須依原材質修復。

  • 九、本府協助活動場域路權核准及審查計畫權管內容相關事宜,詳如附件 2【表 8】北市府 各單位活動支援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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