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各區行政中心停車場洽公便民停車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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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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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委任臺北市各區公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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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臺北市各區行政中心停車場(以下簡稱各區停車場)洽公便民停車收費基準 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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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前條收費基準,應視停車場使用情形、民眾停車需求及市場行情等因素,每 三年調查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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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各區停車場洽公便民停車規費,由各區公所收受後,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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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P39000002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停車場收費作業流程
民政局 /
場地管理類
中華民國10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