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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區民活動中心租借作業說明表
民政局 / 場地管理類
中華民國104年05月12日

相關法規

  • 九、申請借用區民活動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十日前,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核 定並依區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繳納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區公所並得依收費基準 表收取保證金。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十日前申辦,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受十日 之限制。 申請人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並於核准通知繳費時補送相關文件。 區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之訂定及調整,由民政局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者即予廢止許可使用,必要 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有違反法律行為者。 (二)有營業行為者。 (三)有安全顧慮者。 (四)活動內容變更或轉讓他人使用,未經區公所同意者。 (五)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六)妨害公務者。 (七)蓄意破壞公物者。 (八)其他不法行為。

  • 十四、區民活動中心應按年月分別統計其使用率,如全年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五,區公所 應檢討其原因,並訂定改善計畫如區公所未能於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時,民政局得暫停 該區之其他興建計畫。 區民活動中心每月使用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每月使用率=(每月實際使用次數÷68)×100%。 前二項規定於依第三點第二項設置之區民活動中心不適用之。

  • 十五、區公所應利用里民大會、各種基層集會、家戶訪問、區里工作通報及電子公告等方式 ,對各區民活動中心可供開放使用情形加強宣導。 區公所應依據本要點訂定各區民活動中心使用須知,並於使用人繳費時以書面告知使 用規定。

  • 十七、區民活動中心,由區公所分別責成里幹事或適當人員負責兼管,並得視實際需要,僱 用專人或委託民間團體管理及維護。

  • 十八、區民活動中心因僱用專人之管理費、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兼管人員之加班費、 誤餐費、交通費及志義工餐點及交通補助代金等費用,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編列時應參考上一年度之使用率、經費收支及設備損壞折舊情形確實編列。

  • 十九、區公所對區民活動中心管理人員應負責考核,如有不適任者,應予調整、解僱或解約 。 民政局對區公所管理區民活動中心使用情形,應派員督導考核。 前二項考核標準,由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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