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查詢結果
82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09 北市法二字第09331200200號函
- 本案係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不符住戶之定義者,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前,自不受該條例有關住戶權利義務之規範,如係於該條例修正後,方適用有關住戶之權利義務規定
8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08 簽見
- 因陸上颱風警報,公告提外停車場禁止使用命令,係為防颱必要措施,如原停放於該堤外停車場之車輛駕駛人,未於公告關閉防水閘門前將停放車輛移置,為避免急迫危險之發生,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定職權為必要處置
8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31 北市法二字第09331121300號函
- 建造執照建造圖及使用執照平面圖如涉及個人隱私,除非當事人同意,否則應屬限制公開或提供之範圍,故建築管理處應依所欲調閱之建造執照案及其附件之內容為具體判斷,如涉及當事人隱私權事項,得拒絕之
82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30 北市法一字第09331087100號函
- 本案授權書認證雖經撤銷,惟戶政機關業據原授權書內容核發印鑑證明,且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善意第三人,基於土地法立法意旨及第三人信賴利益保護,該登記似應受法律之保障,尚不得由登記機關逕為塗銷
8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7 府政一字第09318148200號函
- 因應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相關規定條文相繼公布施行及修正頒布後,法源依據、核定機密文書人員是否適用入出境限制及機密等級檢討處理程序是否得以通案方式處理等疑義,依行政院秘書處函轉法務部釋示意見
82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6 簽見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假處分裁定,仍須債權人聲請執行後方進入執行程序,於執行命令送達債務人時,裁定執行名義始生執行力
8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6 簽見
- 本案如准專案變更為住宅使用,其優點雖較符合陳情人之要求,然與相關法令規定較難符合。如確有土地法第68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則由地政機關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似較不發生法令適用疑義
8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6 北市法二字第09331065200號函
- 本案有關○○市場及○○市場之部分,其當初租金核算之範圍既已包含停車場之部分使用面積,則貴處自無法主張仍享有該停車場部分之收益,否則即有雙重得利之虞
82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0 簽見
- 本案該校長雖主張其非依「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遴選辦法」第8條規定續任,而係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遴選,惟其選出方式雖略有不同,然其任期確為連任無疑,故要難謂其現任係屬新任
83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19 北市法二字第093310911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定有明文,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當然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無須再經區分所有權人連署推舉為召集人
8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17 簽見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鑑於捷運公司肩負提供運輸服務、提昇服務水準之責任,亦即負有行政目的任務,具有強烈公益色彩,認為不宜將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2項之精神納入本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辦法
83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16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依法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惟在市府機關確有無權占有情事下,主張消滅時效抗辯權,恐與行政機關追求人民福祉之社會任務背道而馳,故應查明事實後再依職權予以斟酌
83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10 北市法二字第09331012500號函
- 內政部依建築法第97條之3,訂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該辦法既係建築法授權訂定,故有關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原則上應當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83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09 簽見
- 本案如擬將系爭補充規定改為「臺北市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倘在不牴觸中央法律及上述辦法之範圍內,於法尚無不合,倘教育部所訂定之辦法業已規定詳盡,內容亦多與其雷同,從而,似無另行制定之必要
83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06 簽見
- 國民住宅社區委員會成立係主管機關本其權責,基於法令規定輔導成立,舉凡社區組織之輔導管理、社區設施之維護、四周環境之美化清潔等皆由主管機關委託委員會辦理,但並不因而喪失原主管機關之監督權責
83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06 北市法二字第09330941600號函
-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規定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原則上行使之權利與委託人相同,屬法定權利,故不得於規約中限制受託人不得代行表決、選舉及決議等事宜,否則有牴觸法律之虞
83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6.08 北巿法二字第09330627000號函
- 消費場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而遭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相關營業項目後,因該廢止行政處分為合法之行政處分,於送達相對人時即已發生效力,除有關撤銷或廢止規定情形外,不因嗣後補行檢送證明文件而影響其效力
83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6.02 簽見
- 本案須重行依裁罰基準規定為第一次之裁罰,而對執行成效有所影響,就此部分,如同一場所反覆被查獲有賭博電玩之情形時,似可再行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對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裁罰
83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5.11 北市法二字第09330436700號函
- 本案舊有布商營業場所,既經調查並無門牌號可供認定,自不得以所涉辦法建築物認定規定,予以核發拆遷補助費,惟既經市場管理處同意安置,形式上亦比照登記有案攤棚拆遷處理,倘再予拆遷處理費,有違平等原則
84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5.11 北市法一字第09330471100號函
- 依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而執行之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事涉主管機關執行之公信力與申請單位一致之權益標準,相關作業要點應避免模糊空間,以為一貫原則之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