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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合查詢結果

1162筆,共59頁,目前第42
821.
8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08 簽見
  • 因陸上颱風警報,公告提外停車場禁止使用命令,係為防颱必要措施,如原停放於該堤外停車場之車輛駕駛人,未於公告關閉防水閘門前將停放車輛移置,為避免急迫危險之發生,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定職權為必要處置
823.
824.
825.
82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6 簽見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假處分裁定,仍須債權人聲請執行後方進入執行程序,於執行命令送達債務人時,裁定執行名義始生執行力
8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6 簽見
  • 本案如准專案變更為住宅使用,其優點雖較符合陳情人之要求,然與相關法令規定較難符合。如確有土地法第68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則由地政機關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似較不發生法令適用疑義
828.
82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0 簽見
  • 本案該校長雖主張其非依「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遴選辦法」第8條規定續任,而係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遴選,惟其選出方式雖略有不同,然其任期確為連任無疑,故要難謂其現任係屬新任
830.
8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17 簽見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鑑於捷運公司肩負提供運輸服務、提昇服務水準之責任,亦即負有行政目的任務,具有強烈公益色彩,認為不宜將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2項之精神納入本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辦法
83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16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依法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惟在市府機關確有無權占有情事下,主張消滅時效抗辯權,恐與行政機關追求人民福祉之社會任務背道而馳,故應查明事實後再依職權予以斟酌
833.
83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09 簽見
  • 本案如擬將系爭補充規定改為「臺北市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倘在不牴觸中央法律及上述辦法之範圍內,於法尚無不合,倘教育部所訂定之辦法業已規定詳盡,內容亦多與其雷同,從而,似無另行制定之必要
83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06 簽見
  • 國民住宅社區委員會成立係主管機關本其權責,基於法令規定輔導成立,舉凡社區組織之輔導管理、社區設施之維護、四周環境之美化清潔等皆由主管機關委託委員會辦理,但並不因而喪失原主管機關之監督權責
836.
837.
83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6.02 簽見
  • 本案須重行依裁罰基準規定為第一次之裁罰,而對執行成效有所影響,就此部分,如同一場所反覆被查獲有賭博電玩之情形時,似可再行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對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裁罰
839.
840.
1162筆,共59頁,目前第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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