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查詢結果
21.
- 臺北市政府 112.03.06 府授都規字第1123012167號函
- 臺北市政府公告「南港通檢地下開挖率規定簡化原則」
22.
- 臺北市政府 112.02.21 府授都規字第1123011551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105年11月9日公告「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內商業區、娛樂區規定計畫案」內商業區、娛樂區建築物高度管制規定之相關說明
23.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2.02.10 北市都規字第1123008823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回饋計算時點及辦理程序,涉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相關事項等之說明
24.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2.01.31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都市發展局為受處分人未繳納罰鍰將屆期案件業移送行政執行,經受處分人申請延緩執行,涉及民法、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及實務上意見之說明
25.
- 臺北市政府 111.11.04 府授都新字第1116024654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4點第1款「業經公告之更新地區」執行疑義,涉及都市更新條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6.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1.10.31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政府退休人員支領夜點費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補發退休金,涉及民法、勞動基準法等規定及實務上之說明
27.
- (廢) 臺北市政府 111.10.21 府授都規字第1113079666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各行政區通盤檢討都市設計案內,管制規定人行步道系統留設處理原則,考量部分狹小基地受限於基地條件檢討設置之說明
28.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10.06 府授都規字第1113073575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因應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廢止,就臺北市政府97年8月5日公告計畫書內敘明依該前開辦法規定者,於111年細計書內另訂內容之說明
29.
- 臺北市政府 111.09.29 府授都規字第1113000882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使用項目核准作「第29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七)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下者)之說明
30.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11.09.22 府授產業科字第11130325122號函
- 因「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廢止,89年起至101年陸續12次公告放寬產業進駐項目(含次核心產業),自111年9月23日起停止適用
31.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8.23 府授都規字第1113057723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修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第二次修訂)」,涉及「智慧科技運用計畫」內容相關事項之說明
32.
- 臺北市政府 111.08.23 府授都新字第1116021580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有關都市更新案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對側為公園、綠地、廣場等空地時高度比檢討事宜,涉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規定適用說明
33.
- 臺北市政府 111.07.19 府授都綜字第1113057025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重劃區土地未完成市地重劃前,如欲先行辦理個案開發要件,及申請人如符合要件得函送相關佐證資料,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核後後續程序之說明
34.
- 臺北市政府 111.07.07 府授都規字第11130442342號函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2條、第76條規定農業區及保護區各種建築物之高度認定方式,經府都規字第11130442341號令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停止適用府都規字第09730806200號令
35.
- 臺北市政府 111.06.21 府授都規字第1113007798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住宅區如何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所稱「臨接道路面寬」,是以建築基地臨接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道路面寬認定,如臨接兩條以上不同寬度道路時,其基地境界線之垂直線可交於前開道路部分視同臨接前開道路,據以檢討面寬
36.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1.04.28 北市法二字第1113016023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對市有土地建物部分樓層所有權人拋棄點交公園處後,得否再提供他人使用之說明
37.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4.06 北市都築字第1113029230號函
- 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五款規定後段之「不影響整體開發」,於開發基地所在同一街廓剩餘未開發鄰地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及未開發鄰地面積小於2,000平方公尺之認定方式說明
38.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1.03.31 北市法三字第1113011774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釐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庭法官疑義之需,涉及相關法規適用之說明
39.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3.29 北市都規字第1110111232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儲能設備」參考經濟部能源局意見,應視「儲能設備」實際設置樣態,歸屬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十二)其他公用事業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40.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3.10 府授都規字第1113018778號函
-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重建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對側有永久性空地時高度比認定,得擇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3條或第11條規定,並皆得依第12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