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查詢結果
114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4.26 簽見
- 本案究應以臺北市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時為準,或以投資興建之日為準,抑或以投資興建完成之日為準,仍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之
114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4.26 簽見
- 法院判決理由所述,並無拘束當事人之效力,判決縱屬確定,亦不阻礙當事人為其他和解方式之效力,故是否同意分期給付,除市府另有其他作業規定外,主管機關自得在兼顧市府權益及市民繳款能力下,本於職權卓處
11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3.30 簽見
- 本案在臺北市政府無稅收損失考量下,研商結論臺北市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時點,以投資人興建完成之日認定之,似較符合獎勵民聞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之意旨
11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3.01 簽見
- 住所係採實質概念,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戶籍係採形式要件主義,不登記者不發生戶籍法上的效力,就事實而論,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在調查「住所」時,如無疑義或爭執,通常均以戶籍登記的住址為認定標準
11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2.04 簽見
- 土地既已依原核准徵收計畫於期限內作道路使用,則其法定要件即已具備,縱使其後另有他用,係屬土地所有權之行使,並不發生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買回之情形
11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12.23 簽見
- 本案合作社理事中等四人無故不出席法定會議已達三次,經電洽貴局知該合作社章程就此未作現定,而依相關函釋,得由理、監事會議決議或主管機關令該等理事解除職權
114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10.14 簽見
- 本案財團法人董事長依法雖不得同時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然則如經本人許諾,即得為之,又參照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除非其章程另有規定,否則如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仍由董事長代理,契約自亦有效
11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8.22 北市法一字第8620334200號函
- 抵銷之效力範圍,僅以主張抵銷之數額為限,如其數額不相等者,數額較小者固屬完全消滅,數額較大者僅生一部清償之效力,剩餘部分之債權仍屬存在,故本案交工處自得本於意思表示先行抵銷經仲裁確定之債權
114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7.30 簽見
- 本案縱因時效取得地上權,其占有之始係無權使用市有土地,自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不因時效取得而受影響,惟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115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6.06 簽見
- 解除權與終止權係不同之形成權,前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溯及消滅,又後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向將來消滅,且繼續性契約原則上僅有終止無解除,故本案契約應屬繼續性契約,原則上不得解除
115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4.06.22 簽見
- 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要屬法院之權責,主管機關並無實質之審查權,故本案事實倘係發生於相關民法修正前,則依當時規定,主管機關並無向法院聲請宣告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權限
115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4.06.13 簽見
- 本案所涉董事會應無決議解散財團法人之權限,故其所為解散財團法人之決議,應不生效力,惟主管機關立場,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組織或解散之
115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有關土地法第59條所稱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宜以具有物權之得喪變更影響之權利人為限,其中所稱「權利」,乃指與登記標的之建物有關之物權而言,不包括因債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在內
115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本案建造執照審查時,似不得再據以重新審查該二個核准條件,惟衡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新增規定之精神,主管機關於建造執照審核時,應同時兼顧加強確保公共安全
115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函
- 有關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園用地」未徵收之私有土地,經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於土地徵收計畫書之計畫目的中填註「本工程依多目標使用辦法設置捷運設施」報請徵收核准後,依法自得作為捷運設施使用
115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要求相關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依獎勵投資契約第7條規定辦理,逾期未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臺北市政府將依獎勵投資契約第16條規定辦理,為雙方間契約之履行
115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與劉君無任何契約,應無任何理由向國宅處求償,且提供保證書,保證不會對國宅處為任何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之請求,故對國宅處之權益似無損害,應無需提出異議
115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有關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私有建物無權占用市有土地,雖私有建物所有人已遷出該址並未使用,主管機關仍得依民法地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建物所有人追收使用補償
115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本件系爭決議固可供決定是否動支第二預備金參考,但既無法律上拘束力,則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公投,似尚符合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之情形,從而其動支第二預備金,在預算法的觀點下,尚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