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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合查詢結果

6717筆,共336頁,目前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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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4.03.06 法律字第11403501750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後,則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關於以不作為的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的情形,在作為義務消滅(或免除)前,其違法行為尚未終了,故應自行為義務消滅(或免除)時起算其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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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4.02.18 法律字第11403500870號書函
  •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共設施因管理有欠缺所生之損害賠償,以該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稱「管理機關」應以依法律對該等公共設施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權責之機關,為國家賠償法上之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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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4.02.12 法律字第11403501920號書函
  • 有關土地為中華民國單獨所有,共同管理機關既非土地之共有人,自無應有部分可言。尚無從就共同管理土地如何使用所為之協議成立分管契約,自不得就該協議辦理分管登記,亦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為單獨所有。共同管理機關就共同管理土地所為之約定,如係為協調處理管轄之行政事務,或為釐清雙方之權限及責任,性質上應屬「行政協定」
27.
  • 法務部 114.02.12 法律字第11403501040號函
  • 內政部倘業已指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興辦社會住宅之相關事項,該中心即應依住宅法相關規定及內政部之指示,興辦社會住宅,無須再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委託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興辦社會住宅」業務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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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2.1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124號
  • 電信事業為配合防制詐欺、核對用戶資料等目的,基於詐欺防制條例、身分查詢辦法等規範,透過電信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以確認使用國際漫遊服務用戶之身分及入出境情形並進行風險控管,可認屬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復按移民署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蒐集入出境相關資料,如將該等資料庫介接提供予電信事業查詢用戶身分及入出境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審酌電信事業前開作為係屬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仍須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29.
  • 法務部 114.02.11 法律字第11403501870號書函
  • 有關機關所為之行政罰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機關對於該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仍得併予裁處,故其裁處權時效之計算,自與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所定起算點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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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2.07 金管發字第1140190637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參照,運用聯合學習及合成資料等技術防範金融詐騙或犯罪,並分享模型參數,尚符合該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為兼顧隱私保護及資料合理利用,請妥為參考數位發展部發布「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等相關文件,以降低直接利用原始資料所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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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1.24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3257號
  • 執行居家托育服務訪視輔導時配戴微型攝影機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須依據同法第5條之比例原則規定慎酌,並確認實際執行之作業流程及監督措施是否完備。倘認確有必要性,建議循修法途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明定訪視輔導員得攝影訪視過程之情形、應遵守事項及影像保有運用管理等規定
33.
  • 法務部 114.01.23 法律字第11403500690號函
  • 有關雇主或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申請外國人聘僱(工作)許可,所附工作實績得否作為處罰之依據,應由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相關規定,參酌具體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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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1.15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3297號
  • 公務機關為協助檢警調機關偵辦犯罪之需要而提供農會改選之選舉人、候選人及農會現任選聘任人員之個人資料,固可認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所稱「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惟個資提供之範圍應依檢警調機關偵辦案件必要範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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