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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合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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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3.07.16 法律字第11303507960號函
  •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陳情案件,固然應該積極、迅速且有效地處理,然而為避免影響行政效率,維持機關之正常運作,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倘經受理機關予以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不僅造成行政機關處理陳情案件之負擔,對陳情人及機關亦無任何實益可言,受理機關得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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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3.07.02 法律字第11303507720號函
  • 公立學校教師係國家賠償法規定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惟執行職務與「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應加區別,亦即侵權行為之目的須與職務之作用間內部上存有密切之關連,如僅屬「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即不符合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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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3.07.01 法律字第11303508770號書函
  • 行政處分於生效後,即產生規制作用,且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行政處分效力繼續存在。撤銷行政處分之判決性質上屬形成判決,須待撤銷判決確定後,該行政處分始溯及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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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3.06.19 法律字第11303508140號函
  • 不動產裁判分割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該判決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均有效力,當事人據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確定判決向地政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地政機關應受拘束,並應按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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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3.06.11 法授廉利字第11305002340號函
  • 有關行為人一行為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者,請確實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辦理;如案經檢察官起訴,應積極追蹤後續法院審理結果,俟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就行為人所違反利衝法情事請各政風機構將調查結果,依規定儘速陳報裁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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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3.06.06 法律字第11303507760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學理上稱此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至於已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後,罰鍰較輕之其他處罰規定雖未明顯適用,但處罰效果應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之中,應視同亦已適用,故如其餘較輕之處罰規定之法規,繼處罰之後設有其他後續之效果規定,當可視同已處罰,而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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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3.05.28 法律字第11303506700號函
  • 地方自治團體就違反自治事項之行政法上義務,於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所定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制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惟除行政罰法明文容許自治條例設特別規定者外,不得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規定,以自治條例排除本法之適用,亦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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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5.14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307號
  • 政府採購法並未明定招標機關得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若招標機關依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至於投標廠商提供「實質受益人」資訊予招標機關部分,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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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3.05.13 法律字第11303505130號書函
  • 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及第3項關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罰鍰扣抵規定之適用,係以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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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 113.05.03 院臺原字第1135007055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4條第2項、第5條第1項、第6條第4項後段、第7條及第8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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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3.04.09 法律字第11303504550號函
  • 有關行政程序中閱卷權之保障及限制,係在落實「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當事人公開原則」,人民經由閱卷獲悉國家以公權力作成處分所憑之事實、證據及法律,以適時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促請國家對於有利、不利之事項一併注意,更進而有排除公權力侵害之可能;至有關資料如依法規明定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之情形,就其他部分仍應予以提供或公開者,應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公開或提供其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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