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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合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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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64.06.05 台內營字第633851號函
  • 建築法適用地區以外地區且非為供公眾使用或公有之建築物經勘查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時,可否比照建築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處理乙案,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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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司法行政部 54.01.21 (54)台函參字第337號函
  • 查建築技術規則其性質係屬一行政命令之法規,人民違反該規則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其因代執行之結果所生之費用自得向義務人徵收,義務人如拒不繳納該項費用時,似難逕送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惟義務人因此獲得財產上之消極利益(財產應支付而未支付所生無形的利益),代執行之官署或受命代執行之第三人,似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提起請求不當利得返還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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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行政部 52.10.28 (52)台函參字第6219號函
  • 第一則行政機關非認為合於第九條規定之要件,不得行直接強制處分。至是否合於該規定之要件,應視其具體事實而為認定第二則行政機關非認為合於第九條規定之要件,不得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至是否合於該條規定之要件,應視其具體事實而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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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司法行政部 52.08.08 (52)台函民字第4513號函
  • 查台灣省各級漁會負責人逾期不移交者,依台灣省各級漁會交接注意事項第九條之規定,雖應移送法院辦理,惟此項案件仍應循通常訴訟程序起訴,經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得執行,並非逕依該項行政命令即可執行。惟主管行政官署遇有此類案件,似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對該違反移交義務之人科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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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行政部 50.01.19 (50)台函參字第303號函
  • 第一則義務人無資力納付執行之金額,或經反覆科罰仍不能達到目的時,可對之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第二則本條所舉危害情形,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且須非為本條所列各項處分即別作他途可循時,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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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45.03.10 臺內勞字第86345號
  • 有關產業工人參加產業工會之同時又參加基層職業工會組織,並當選為職業工會理、監事者,雖其於工作時間內須辦理職業工會會務,廠場僱主或代理人亦無給予公假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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