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查詢結果
1.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11.09.22 府授產業科字第11130325122號函
- 因「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廢止,89年起至101年陸續12次公告放寬產業進駐項目(含次核心產業),自111年9月23日起停止適用
2.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0.10.15 北市都規字第1100130097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對臺北市第三、四種住宅區、住宅加級地區及商一附條件允許作一般旅館業、觀光旅館業之「限整幢建築物使用」,其認定執行之說明
3.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9.06.11 北市法綜字第10930183241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涉及著作權之標案、補助案、委託案、競賽徵件等案件之說明
4.
- 臺北市政府 97.07.02 府授工品字第09704770800號函
- 有關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員登錄「解除職務」疑義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7 北市法三字第09632958400號函
- 未依規定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即對外營業之旅館業,已有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2,按房屋間數處以一定金額之罰鍰規定,有關旅館業無照營業之裁罰,應依裁罰標準表裁處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16 北市法二字第09530520400號函
- 參照稅捐稽徵法第19條及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249號民事裁定,原任董事長已經改選而解任,其與公司間已無委任關係,自無權代表公司接受意思表示或其他通知,則對其所為送達,自無法對於公司發生效力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6 北市法一字第09431048600號函
- 廣告係利用傳播方式,以達招徠銷售或其他宣傳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並具意見表達之性質,至該廣告係為傳播自身或他人業務,並非重點,又稱為遊動廣告車輛,則用途即應以設置遊動廣告作為傳播方式為主要目的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3.04 簽見
- 依「行政院新聞局廣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規定,直轄市政府新聞處負責彙集轄區內各類違法廣告,依性質分送有關機關處理,並按月彙報,故本案應由市府主管食品衛生管理業務之衛生局以府函名義負責核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