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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64031
中華民國064年12月05日
府工二 字第 56713 號
擬定木柵區建興里、木柵里附近及景美區台灣省警察學校以南興隆路以東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及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064031.pdf

管制要點

  • 一、為開發本四處細部計畫內住宅區之山坡地以供建築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適用本要點之山坡地範圍,在都市計畫圖說中加以劃定,其劃定標準以坡度在百分之十 五以上地區(包括位於上述地區中間而坡度在百分之十五以下地段)以所圍山坡地最低 處按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之都市計畫圖,視等高線情形予以劃定(以整體劃定為原則 ),並須依照都市計畫規定程序核定實施。

  • 三、山坡地開發之面積須在二0、000平方公尺以上,并應整體開發,但鄰接完善之公共 設施且不影響整体開發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 四、建築基地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山坡地之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但有適當之擋土及排水設 施,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2.建築基地良好,地質堅實,無斷層,不受採礦之影響,能安全承受建築物而不坍方不 滑動者。

  • 五、基地利用: 1.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 2.房屋建築於填方上時,應設置完善之基礎避免沉陷。 3.建築物外牆距離挖方坡腳或填方坡頂至少須二公尺,護坡高度超過五公尺時,每增加 一公尺或其零數,其距離應加五十公分。

  • 六、道路系統: 1.八公尺以上之街道參照交通部公布之「公路路線設計標準規範」設計。 2.未達八公尺之街道設計,應考慮車輛之流暢及行車安全,其標準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1)路線平面設計:平曲線最小半徑不得少於十五公尺。 (2)路線斷面設計:路面寬度不得少於六公尺,並加瀝青表面處理,並設置邊溝,截水 溝及適當之路拱。曲線部分應設置適當之超高及路寬。 (3)路線縱坡設計:最大縱坡不得超過車輛最大安全爬坡能力,但直線上不得超過百分 之十五,其長度不得超過一百公尺,超過者應設置緩和區間,其長度不得少於三十 公尺,豎曲線之最短長度不得少於二十公尺。

  • 七、排水系統: 1.排水系統應為整體之設計,並應與鄰近相關地區之下水道系統相配合。 2.雨水下水道管渠之設計不得低於三年一次暴雨頻率。

  • 八、橋涵結構設計不得低於H-十五。

  • 九、水土保持: 1.填挖山坡地區應作適當之水土保持,並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在陡坡地帶應作適 當之安全台階、截水溝渠、或駁崁工程。 2.山坡地填方部分應逐層壓實,開挖或填方之邊坡得採用自然坡度、打樁、或設置駁崁 工程。 3.邊坡採自然坡度者,應在自然安息角內。 4.駁崁工程之設計依建築技術規則或最近之矩形空框式護坡辦理之。

  • 十、申請山坡地開發時,應先提出整地計畫(包括水土保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及道路排水 等公共設施規劃設計圖說)及實施進度送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建築法之規定請領雜項 執照後,始得動工。 前項山坡地整地工程(包括水土保持及有關公共設施工程)依核定計畫完成,並報經主 管機關勘驗合格後,始得依法請領建造執照,建築房屋。

  • 十一、本要點在各該細部計畫圖說中加以載明,以作實施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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