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P083026
中華民國083年10月07日
府都二 字第 83062649 號
修訂變更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計畫(通盤討檢)案說明書內『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條文案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083026.pdf

管制要點

  • 壹、通則: 本規定適用於臺北市之保護區,經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核定公布實施,變更使用為住宅 區部分之開發規定,包括(1)山坡地住宅區。(2)發展中平地住宅區,其範圍分別依都市 計畫圖及都市計畫書之規定。

  • 貳、山坡地住宅區: 一、開發條件: (一)申請開發範圍,應依都市計畫圖及說明書規定之開發區為單位,由本府擬訂細部計 畫,必要時可併鄰近開發區一同擬訂。 (二)各開發區以自辦重劃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平均地權條例請求政府協助辦理整體規劃 與開發;如開發區建築密集地區,且參與重劃困難,得於擬訂細部計畫時,經規劃 單位認定,自重劃範圍剔除之。 (三)重劃地區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其受益程度若較區內其他未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為低時,可視其土地受益程度減輕其重劃負擔。 (四)本府擬訂細部計畫與辦理重劃作業時,應由有關單位組成工作小組,共同處理各種 技術層面問題。 二、基地利用: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第一種住宅區有關規定辦理。 三、公共設施:應依據左表標準設置公共設施。 ┌─────┬────┬────┬────────────────────┐ │ 名稱 │ 單位 │設定標準│ 備註 │ ├─────┼────┼────┼────────────────────┤ │兒童遊樂場│ m2/人│ 2.3│依設置標準計算所得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及鄰里公園│ │ │者得免予劃設。 │ ├─────┼────┼────┼────────────────────┤ │市場 │ m2/人│ 0.25│依設置標準計算所得面積,未達五百平分公尺│ │ │ │ │者得免予劃設。市場之興建得以超級市場方式│ │ │ │ │辦理。 │ ├─────┼────┼────┼────────────────────┤ │道路 │ m2/人│ -│依交通量及道路設計標準劃設。 │ ├─────┼────┼────┼────────────────────┤ │國小 │ m2/人│ 2.2│依設置標準計算所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 │ │公頃劃設。 │ ├─────┼────┼────┼────────────────────┤ │國中 │ m2/人│ 1.6│依設置標準計算所得面積不足一.五公頃者,│ │ │ │ │以一.五公頃劃設。 │ └─────┴────┴────┴────────────────────┘ (一)各開發區應社置國中、國小用地依計畫說明書規定設置,其餘公共設施用地則依計 畫容納人口參照本要點規定之標準設置。 (二)計畫容納人口依細部計畫核算之計畫人口為準。 (三)國中、國小用地應於細部計畫時選擇較平坦地區劃設,必要時可考量於同一校地內 合設。 四、鑽探: 申請開發者應檢附地質鑽探資料,證明確無安全顧慮者,始准建築。 五、道路系統: (一)道路系統之規劃應考慮交通之便利與安全,並與已開發部份相互配合銜接之。 (二)需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其寬度應為六公尺以上,人行專用道寬度以四公尺為原則。 六、給水系統:開發區內應設置符合衛生標準之飲用水給水系統,並應於擬訂細部計畫時劃 設自來水加壓站或貯水池用地配合。 七、排水系統:開發區內應就其地形配合道路系統,設置適當之排水系統,接通至經主管機 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 八、污水系統:開發區內應有適當之污水處理系統。 九、水土保持: (一)開發區域內及四週適當距離內應作適當之水土保持設施。 (二)各開發區之土方挖填深度除必須之道路外,不得超過五公尺,挖填之土方應保持平 衡為原則。 (三)除闢建道路外,坡度超過百分之卅以上地區,原則上不准開挖、填土。但如有適當 之擋土及排水設施,則坡度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五可做法定空地,坡度逾百分之四十 五以上者應於細部計畫檢討列為公園、綠地。 十、景觀:為維各開發區之景觀與水土保持,開發區之開放空間應作完善之規劃,並於各地 區細部計畫案內加列植裁綠化有關規定。 十一、開發申請:申請山坡地開發時,應先提出整地計畫(包括水土保持計畫、給水排水等 公共設施規劃設計圖說)及實施進度送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建築法之規定請領雜項 執照後,始得動工。前項山坡地整地工程(包括水土保持及有關公共設施工程)依核 定計畫完成並報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始得依法請領建造執照,建築房屋。 前項開發申請須知由本府另定之。

  • 參、發展中平地住宅區:按照現行一般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 肆、其他: 一、開發區面積較小,且其所餘未建築空地亦小而緊臨已公告實施細部計畫之地區,本府得 將該等地區納入緊臨地區之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作整體規劃。其中住十三、住廿七兩處 開發區,建物密集,既有道路出入便利,且已有適當水土保持設施,並面臨已開闢完成 主要計畫道路,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後項之規定,辦理建築申請,惟公共設施經費 負擔,基地利用、鑽探、道路、給水、排水、污水、水土保持等設施及申請山坡地開發 等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除本要點規定外,本府於擬訂細部計畫時,可依各開發區不同特性作必要之補充規定, 並應照「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都市計畫山坡地開發審議規範」 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協助整體開發,以維護公共安全 ,自然景觀及促使各開發區之實質建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