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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88006
中華民國088年06月07日
府都二 字第 8802293600 號
修訂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條文案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088006.pdf

管制要點

  • 一、為加強都市計畫區內山坡地開發建築之管理及維護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以都市計畫發展區內(不含保護區、農業區)或指定做公共設施用地有關開發建 築行為並於都市計畫圖說中加以劃定之山坡地區,為適用範圍。

  • 三、山坡地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須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但具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 受上述面積之限制: (一)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面積不足二○○○○平方公尺者。 (二)計畫圖內所劃定之山坡地範圍,其中部分經整體開發後,所剩餘未開發之土地面 積不足二○○○○平方公尺者,但應配合已開發部分整體規劃。 (三)為應都市發展需要,所開闢之各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四)以整個都市計畫街郭為開發單元,或同一街郭內適用本要點之山坡地作整體開發 使用者,但應同時配合開闢臨接計畫道路及排水系統。 (五)臨街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其面臨該道路進深三○公尺範圍內面積在二○ ○○平方公尺以上,且不影響整體開發者。

  • 四、開發區域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除水土保持必要設施外,不得作為 建築使用,也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可計入開發範圍。本要點 修正實施前已完成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不在此限。

  • 五、開發區域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在其上設置建築物,也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 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可計入開發範圍: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二)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有潛在崩塌或洪患災害之虞者。 (四)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若予建築將有礙古蹟(含考古遺址)及自然文化景觀者。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建築者。

  • 六、基地利用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房屋建築於填方上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基礎耐力試驗外,並應做現場載 重試驗,以作為基礎設計依據。 (二)建築物外牆及其基礎底外線與挖填邊坡之間,除應依據安定分析做充分之安全布 設外,應保留二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且建築物在挖填邊坡下方時,建築物基礎 底外線與坡腳之距離至少須達坡高之一半,並得以五公尺為上限。建築物在挖填 邊坡上方時,建築物基礎底外線與坡腳連線與水平面所形成角度,不得大於四十 五度。

  • 七、山坡地開發時,申請者應先提出開發計畫書,其內容包括開發面積、坡地分析(包括地 形、地貌、坡度)、地質調查資料、水土保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包括房屋建築配置 計畫)、景觀衝擊、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建築財物計畫等文件向都市都市計畫主管機 關申請開發許可。 前項申請開發面積不足二公頃,且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免申請開發許可。

  • 八、山坡地開發建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申請者應備妥整地計畫(包括挖、填土、棄土計畫 )、水土保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包括房屋建築配置計畫)、設施計畫(包括道路、 自來水供水系統、雨水排水系統、雨水貯留池、沈沙池、污水下水道及集中污水處理) 等計畫之相關規劃或設計圖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施工進度計畫、財務計畫等文件 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雜項執照後,始使得動工。 前項雜項執照之審查,由建築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辦理之,必要時 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並由申請者列席說明。其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者,得委託專 業機構或學術團體代為審查,其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 九、申請者應依計畫施工完成,報經建築主管機關勘驗合格領得雜項使用執照後,始得依法 請領建造執照,建築房屋。

  • 十、山坡地開發相關設計準則詳如附件。

  • 十一、本要點在各該都市計畫圖說中加以載明,以作為實施之依據。

  • 十二、山坡地之開發建築,除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開發 建築管理辦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台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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