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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91018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6日
府都二 字第 09116768500 號
變更臺北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原內湖輕工業區)計畫案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091018.pdf

管制要點

  • 一、本計畫地區公共建築物之地下層開挖規模應依各用地籍分區之法定建蔽率各加百分之十 為原則,如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則不在此限 ,地下層開挖面積以外牆牆心核計。

  • 二、建築物色彩: 為塑造本地區特殊風貌,本地區建築物外牆之顏色,應與地區山水景緻及鄰近建築物協 調配合。

  • 三、公共開放空間系統: (一)本科技工業區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應退縮留設四公尺之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供公共人行步道使用,並自道路境界線起算一‧五 公尺範圍內植栽喬木行道樹,且依下列規定: 1行道樹間距不得大於八公尺,樹冠底離地淨高二公尺以上。 2行道樹植穴深度不得少於一‧五公尺,覆植土不得少於二立方公尺。 (二)公共服務用地及產業支援設施用地除應依科技工業區之規定辦理外,應留設廣場 式開放空間,其基地內開放空間系統須與公園及毗鄰基地連結使用。(如附圖) (三)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舖面,且應與相鄰基地地坪高程齊 平,車道穿越時,其舖面仍應連續。 (四)地坪舖面須為透水性之圬供構造舖面,地坪舖面應為防滑材質。 (五)公共開放空間應設置中、低光源之照明設施,於夜間平均照度不得低於 6勒克斯 。 (六)廢氣排出口、通風口應予以美化,並不得面對公園、人行步道設置。

  • 四、建築物暨法定空地綠地 (一)本計畫區建築物及公共設施應採用自動化節約能源設計,並應遵循內政部「綠建 築評估指標系統」進行設計以達節能、環保目的。 (二)建築物法定空地及屋頂應予綠化,並應依「臺北市建築物暨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

  • 五、垃圾貯存空間: 本園區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應設置集中式垃圾貯 存空間,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集中式室內垃圾貯存空間之附設面積以各幢建築物為計算單位,且應設置通風處 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排水溝,其最低淨高應為二‧四公尺以上。 (二)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設至於法定空地著,應有適當之景觀及公共衛生維護設施, 且其處所應可接通建築線或私設通路。

  • 六、圍牆: (一)本園區之建築基地除住宅區外不得設置圍牆。 (二)住宅區如設置圍牆,其高度不得超過一五○公分,透空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七○ 。

  • 七、夜間照明: 本計畫範圍內之公共建築物外觀應設置夜間照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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