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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93059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2日
府都規 字第 09309753700 號
變更「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內x5道路與南京東路間部分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暨修訂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案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093059.pdf

管制要點

  • 一、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系統 (一)本計畫區指定街廓及建築基地應留設之公共開發空間,其位置及規模應按附圖一 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區建築物之法定空地及依前項規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予綠化,比照「 台北市建築基地法之法定空地實施綠化要點」規定辦理。 (三)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設置中、低光源之照明設施,於夜間平均照度不得低 於六勒克斯。 (四)建築物廢氣排出口、通風口應予美化,並不得面對公園、人行步道及廣場設施。 (五)本計畫區公園用地應設立生態立溼地水池及密林區,減少草坪而增加草原、原生 植物的綠化,並廣植誘島誘蝶植物,配合多層次混種雜生園議,以建立公園全面 性的生態綠網。

  • 二、人行空間系統 (一)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人行空間系統應按附圖二規定辦理。 (二)除前項規定外,本計畫區其他道路沿線之建築基地皆應自鄰接道路境界線起留設 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不得小於一 o五公尺另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 定,公共設施用地皆應自鄰接道路境界線起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不得小於 三六0四公尺。 (三)本計畫區內指定之無遮簷人行道,應全天二十四小時供公共人行通行,並得計入 公共開放空間。所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應與相鄰道路之人行道高程齊平,且沿 該無遮簷人行道兩側一.五公尺範圍內植栽喬木以綠化,其開放空間植栽綠化及 地坪舖面設計,應依左列規定: 1.喬木行道樹樹間距不得大於八公尺且不得小於六公尺為原則;喬本植栽之樹種 應以抗污染、枝形優美之長綠喬木為主,樹冠底離地淨高二公尺以上,根部應 保留適當之透水面積。 2.該無遮簷人行道舖面材質應與基地現有景觀配置整體規劃設置,以達整體性; 若毗鄰基地已有完成之無遮簷人行道,則從其設計。

  • 三、建築物設計 (一)建築物外牆與立面 1.本地區建築物外牆至少應以二種以上材質與色彩予以設計施築。 2.本地區建築物各向立面之邊緣、窗台、陽台、露台、冷氣口、及主次要入口應 予以細部設計處理,其鐵窗及冷氣機設置應予統一設計,不得突出牆面線。 (二)建築物造型 1.本地區五層以上或公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頂層部應配合各棟建築物造型予以 美化設計,以形成本地區整體特殊建築風貌及優美之天際線。 2.本地區住商混合區及住宅區之四層以下建築物之頂層及屋頂突出誤以設置斜屋 頂為原則,以形成本地區之特殊建築風格,其斜屋頂之設置,依下列原則辦理 : (1)斜屋頂形式之通則: a建築物凡臨接計畫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者,其斜屋頂面或山牆面應以面向 該計畫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b前項建築物斜屋頂,其斜面坡度不得大於一比一且不得小於一比二(高比 寬),且建築物各部分應按其同一面向計畫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同一 坡度之斜屋頂為原則。 c斜屋頂之屋面排水,應以適當之設施引導至地面排水系統。 (2)建築物頂層部以上斜屋頂設置規定: a建築物頂層應按各棟建築物各部分頂層之樓地板面積至少百分之八十設置 斜屋頂,上述屋頂面積不含斜板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b建築物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且應按該棟建築物屋頂突出物各部分投 影總面積至少百分之六十設置。 c建築物屋頂突出物依規定設置之斜屋頂,其坡度比例應相同於建築物各部 分斜屋頂之斜率比例。 3.建築物頂層部所設之水塔、空調、視訊、機械等設施物,應配合建築物作整體 規劃設計。 (三)建築物色彩 本地區之建築物外牆顏色之使用處理應符合下列原則: 1.為塑造本地區特殊風貌,本地區建築物外牆之顏色,應以中、高明度及中低彩 度之色彩為原則 2.一般住宅區及住商混合區之建築物外牆顏色應以暖色系為主要色彩,並與其他 輔佐色彩相配合,其中主要顏色佔立面面積六O%,次要顏色佔立面面積二O %為原則。 (四)本計畫區建築物與公共設施應採自動化節約能源設計,並符合綠色建築之規範。 (五)本計畫區建築物屋頂層應鼓勵設置太陽光發電系統設備。 (六)本計畫區建築物屋頂層及露、陽台應鼓勵植栽綠化。

  • 四、建築物附設之廣告招牌物 (一)一般住宅區街廓編號C1、C2及C3街廓內建築物附設之廣告招牌物依「台北市建築 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要點」第三種住宅區規定辦理。 (二)一般住宅區街廓編號C4、C5、C6、C7、C8、C9及 C10街廓內建築物附設之廣告招 牌物依「台北市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要點」第二種住宅區規定辦理。 (三)住商混合區、倉儲專業區、工商混合區、辦公服務區及工商服務展售區建築物附 設之廣告招牌物依「台北市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要點」商業區規定辦 理。 (四)住商混合區地面第一層設置櫥窗,其面不得小於立面面積1/3。 (五)本計畫區內建築物附設之廣告招牌物,其突出牆面線部分不得超出50公分。

  • 五、圍牆 (一)一般住宅區 為塑造本地區全區視覺景觀之穿透性,如一般住宅區內需設置圍牆者,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1.一般住宅區之圍籬應盡量採用綠色植栽來形塑綠籬,其高度不得大於 180公分 。 2.欄杆式鏤空圍牆者,其高度不得超過 150公分,其透空部分不少於圍牆面積70 % 。 3.圬工構造圍牆者,其高度不得超過 120公分。圬工構造與欄杆式鏤空圍牆或其 他混合構造材料者,其高度不得大於 120公分,其透空部份不少於圍牆面積70 % 。 (二)住商混合區、倉儲專業區、工商混合區、辦公服務區及雙服務展售區 為使用商業活動與附近地區產生更直接的互動關係,本地區住商混合區、倉儲專 業區、工商混合區、辦公服務區及工商展售服務區已不設置圍牆為原則,惟為考 量商業大樓之安全性而設置之圍牆高度,比照上述一般住宅區之規定辦理。 (三)學校用地 學校用地因應安全需求者,可設置圍牆,比照上述一般住宅區之規定辦理。

  • 六、其他 (一)本計畫區各建築基地應鼓勵透過預先規劃社區網路系統,以連接社區內、外部的 網路服務業者,讓電腦網路與社區生活機能合而為一。 (二)本計畫區各建築基地應鼓勵設置兼具水景之雨水滲透調節池;工商綜合區、工商 展售服務區及倉儲專業區之公共開放空間、停車空間及人行道鋪面均應儘量使用 透水性材質及採軟式排水方式設計,其餘各使用分區及學校、公園等公共設施用 地之公共開放空間、停車空間及人行道鋪面則應使用透水性材質及採軟式排水方 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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