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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98015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9日
府都規 字第 09833749100 號
擬定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細部計畫案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098015.pdf

管制要點

  • 為落實本計畫目標之推動,創造串連東側丹鳳山、奇巖山系往西側延伸至關渡平原建立「生 態廊道」之可能性,形塑本計畫區為一兼具生態保育、視覺景觀與整體空間環境品質之高優 質住宅社區,透過退縮綠帶、開放空間管制、建築規劃管制、排水系統、交通規劃、廣告物 管制,以及受保護樹木與特殊樹群之保存維護,並針對「藍(水資源)、綠(植栽綠化)」 資源系統規劃管制, 以期建構為本計畫區為示範性生態社區。

  • 一、公共開放空間部分 形塑本計畫區東西(三合街)、南北軸向及景觀道路之視覺景觀與整體空間環境品質, 透過主要道路與景觀道路規範,及建築基地退縮指定留設帶狀開放空間、廣場式開放空 間及街角廣場,規劃腳踏車道、人行步道系統及基地綠化原則等管制,建構本區兼具生 態、安全、愉悅且適居的公共空間環境,本項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區指定街廓及建築基地應留設之人行空間及開放空間,應按附圖一規定辦 理。公共設施用地未規定退縮部分應自鄰接道路境界線起退縮留設四公尺寬之無 遮簷人行道。本計畫區內所有建築基地除依相關指定退縮帶狀式開放空間外,其 餘建築基地應自鄰接道路境界線起退縮留設二公尺寬之無遮簷人行道,供公眾通 行使用,俾利串接整體區域人行系統。 (二)本計畫區東西軸向(三合街)十八公尺寬之主要道路(臨市場用地路段為十五公 尺),配合車流需求及計畫範圍外三合街車行寬度,以設置九公尺寬車道,其餘 二側路權範圍配合留設腳踏車道為原則。(詳附圖一及附圖四) (三)本計畫區南北軸向十二公尺寬之主要道路,以設置九公尺寬車道,其餘二側路權 範圍配合留設腳踏車道為原則。(詳附圖一及附圖四) (四)本計畫區北側東西向十二公尺寬之景觀道路(臨R8、 R10及公三街廓),以設置 八公尺寬車道及四公尺寬開放式渠道或草溝,並結合R8、 R10等街廓之雨水排水 系統、道路二側植栽、人行道、腳踏車道,及公三與公一生態景觀整體規劃設計 為原則。其中開放式渠道或草溝應銜接公一生態公園之雨水排水系統為原則,以 形成一完整水系。(詳附圖一及附圖三) (五)本計畫區內沿磺港溪之街廓指定留設十公尺寬之帶狀式開放空間,設置人行及腳 踏車道為原則,並應與磺港溪東側道路用地(北投十七號道路)整體景觀設計, 以塑造成為本地區特有河岸景觀綠廊風貌。(詳附圖一及附圖三) (六)為形塑本計畫區入口空間意象,於機關用地(供老人福利機構使用及相關公務等 使用)指定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其面積至少占基地面積百分之十,並應與人行 道或帶狀開放空間相連,位置得配合基地整體規劃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 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後調整。該廣場式開放空間,設計時應配合本計畫 區空間規劃概念,並於規劃初期邀請相關地景藝術家、公共藝術創作者等專業參 與,結合公共藝術、景觀規劃及建築設計手法,於開放空間適當之處整體規劃設 計。(詳附圖二) (七)本計畫區內住宅區為營造社區舒適街角空間,應於街角退縮留設三十平方公尺以 上之廣場式開放空間,其鋪面、高程、植栽應與相鄰基地整體設置,並設置座椅 、燈具等街道家具供社區居民駐足停留,並納入公寓大廈管理住戶規約內規範。 (詳附圖二) (八)為保留本計畫區內珍貴之受保護樹木,住宅區街廓內及公共開放空間應配合受保 樹木位置留設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開放空間為原則。於編號Y1道路(十公尺), 應配合受保護樹木位置,留設二公尺寬以上人行道或開放空間為原則。惟經「臺 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或「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 議同意無需原地保留之受保護樹木者不再此限。(詳附圖二) (九)本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綠化原則: 1.本計畫地區之建築物、法定空地及依本要點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予綠化,其規定 比照「臺北市建築物暨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辦理。 2.臨主要幹道指定留設五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之行道樹應栽植「樟樹」,臨景觀道 路指定留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之行道樹應栽植「臺灣欒樹」為原則,以形塑 整體街道景觀。本項樹種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同意者,得以本地區原生樹種取代。 3.指定留設四公尺寬以上無遮簷人行道之建築基地,應自臨接道路境界線起算一 ‧五公尺範圍內栽植喬木行道樹(其間距不得大於八公尺)且設置連續性樹穴 ,以增加基地之保水性,並自行道樹樹穴起算一‧五公尺範圍規劃腳踏車道為 原則。(詳附圖一、附圖三及附圖四) 4.為期永續經營都市生態,並豐富都市生態之多樣化,基地內開放空間綠化植栽 之喬木應依樹種交替栽植為原則,選取主要樹種輔以次要樹種栽植,其樹種應 考量抗風性強且具遮蔭效果之常綠喬木,並以北投特有原生樹種為優先。 5.公共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應盡量以多樣性地被植物代替人工草皮。 6.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廣場式開放空間應以集中配置為原則,應按開放空間面積 每滿六十四平方公尺植栽喬木一棵,其樹冠底離地淨高二公尺以上,根部應保 留適當之透水面積。 7.本計畫住宅區之建築基地綠覆率應≧ 25%或≧(1-建蔽率)x50%(取最大值) 。 8.各開發基地法定空地內之不透水硬鋪面比≦(1-建蔽率)x10%。 9.指定退縮綠帶、指定留設開放空間及指定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不得開挖地 下室,以利地面層植栽及透水。 10.本計畫公共開放空間、人行步道、腳踏車道之鋪面設置應全面採透水性材質與 工法。 (十)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或無遮簷人行道、腳踏車道應為連續鋪 面,且應與相鄰基地地坪高程齊平,車道穿越時,其鋪面仍應連續。 (十一)本計畫區經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設置中、低光源之照明設施,並考量行 人之視覺與活動,塑造舒適之行人環境。 (十二)指定留設寬度達四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之建築基地,應於其指定退縮部分配 合規劃腳踏車道為原則。以形塑本計畫區優質、舒適的腳踏車道系統,串請周 邊大眾運輸系統。(詳附圖一、附圖三及附圖四)

  • 二、建築基地規模 (一)本計畫區R8、R9、 R10、 R11、 R12、 R13、 R14、 R15、 R16、 R17街廓內建 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為 500平方公尺;R1、R2、R3、R6、R7街廓內建築基地最小 開發規模為 300平方公尺;R4及R5街廓不予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住宅區 內兩側臨指定留設無遮簷人行道之街廓轉角基地開發臨道路面寬不得小於十五公 尺,餘各基地開發臨道路面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詳附圖五) (二)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地下層最大開挖面積以不超過其法定建蔽率加百分之十為原則 ,惟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酌予調 整。

  • 三、建築規劃設計 本計畫區東臨丹鳳山、奇巖山及其哩岸山系,為配合整體環境、山川景觀資源、交通軸 線、景觀道路及配合地區性季節風形成良好的微氣候環境,本計畫以三合街捷運奇岩站 出口為「視點」,管制建築物高度及形式,藉以形塑與自然山系、地形地勢相呼應之天 際線;高度規定如附圖六:視景與建築高度限制示意圖。 (一)本計畫區內建築除臨道路面外,亦應考量由三合街西側進入本計畫區之視覺景觀 ,各建築量體朝視點方向之立面應細緻處理,不得規劃大面實牆、避免重複單調 或與相鄰街廓量體不協調、突兀之量體設計,且朝視點方向之立面開窗率應達百 分之四十以上。 (二)街廓建築物為配合環境山勢、地區風向並有助於地區微氣候空氣流動,應以「西 低東高」原則配置建築量體。 (三)建築物樓層高於五層樓以上者,其建築物水平投影面積之最大對角線長度不得大 於六十公尺,且最大連續牆面線不得大於四十公尺為原則。 (四)面向視點方向、永久性開放空間及退縮留設帶狀開放空間之建築設計得規劃為觀 景陽、露台,避免規劃為晾曬衣物之工作陽台,或以飾板等設計手法遮蔽處理, 以維都市觀瞻。 (五)計畫區內綠籬設置原則: 1.本計畫全區不得設置圍牆,住宅區得設置高度一二○公分以下之綠籬。 2.住宅區以外地區含抽水站、機關用地等均不得設置高度超過九十公分之綠籬。 (六)本計畫區建築物外牆顏色之使用處理,應符合下列原則: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1.為塑造本計畫區特殊風貌,本計畫區建築物外牆之顏色應與地區山脈景緻協調 配合,以中、高明度及中、低彩度為原則。 2.建築物外牆顏色應以主色彩與輔佐色彩相配合為原則,其建築物外墻之主色彩 (基調色彩)應依下表所列色系且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面積為原則: ┌────┬───────────────────────────┐ │色系編號│HV╱C=2.5-5YR7-9╱1-5 │ ├────┼───────────────────────────┤ │ │1.本規範採國際標準色系 │ │ │ (Munsel Hue Circle 40Hue) │ │ │2.H為色彩值(HUE) │ │ 備註 │ V為明度值(VALUE) │ │ │ C為彩度值(CHRAMA) │ │ │3.Y. R. 為色相英文字縮寫 │ │ │ 「Y(Yellow,黃色),R(Red,紅色)」 │ └────┴───────────────────────────┘ (七)為維護計畫區內夜間人行安全、夜間活動視覺觀瞻品質,計畫區內公共開放空間 、公共建築物立面與指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之人行道應設置夜間照明設施。 (八)為整體計畫區內建築防災考量,計畫區內相關建築開發時,有關發電機房、消防 幫浦、緊急供電等設備空間應考量個案地下層防災、淹水等相關問題,避免設置 於地下層,相關機電、雜項設備設置於地面層之景觀、綠美化設計應於規劃初期 併作整體考量。 (九)本計畫區內相關建築物頂層所附設之水塔、空調、視訊、機械及相關雜項工程設 施物,應配合建築物作整體規劃設計,並加強植栽、景觀綠美化處理。建築物屋 頂及露台綠化面積應達屋頂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綠覆率應達綠化面積之二分之 一以上為原則。 (十)本計畫區建築物與公共設施應採自動化節約能源設計,並為符合綠建築之規範, 於本計畫區之建築物及公共設施之用電,應配合整體建築規劃設置太陽能發電系 統輔助日常能源消耗之系統設備,並優先於機關用地、抽水站用地等公共設施用 地建築規劃時設置。 (十一)考量水資源之利用,本計畫區住宅區及公共設施之用水設備均應設置節水設施 ,並規劃雨水貯留供水系統及中水利用供水系統。 (十二)基於本計畫區東側丹鳳山地質多為不易涵養水分之火成安山岩,若遇暴雨水流 峻急,宣洩不易,爰建築開發應於基地內考量滯洪量≧ 5年暴雨頻率產生之滯 洪量 ,該滯洪池得配合地景、消防用水需求規劃,並應與本計畫區排水系統 相串連。 (十三)為推動永續建築精神及建構本計畫區為示範生態社區,本計畫區建築物與公共 設施,於建築開發時必須符合綠建築九大指標系統至少六項以上指標,其中須 含「基地綠化量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日常節能指標」及「水資源指 標」等四項為原則。 (十四)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之建物需設置各項供殘障者使用之設施。其各項設計應遵循 「臺北市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及「臺北市市區道路人行道都市設計準則」之 規定辦理。 (十五)本計畫區內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面積得計入法定空地。 註: 1.滯洪量規劃可參考『臺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之暴雨強度公式』,其中臺北地區規定 五年暴雨頻率之降雨量強度參考公式。 2.滯洪量合理化簡易公式=表面逕流係數x降雨強度x集流面積。

  • 四、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設置: (一)配合磺港溪東側綠帶留設,及住宅街廓退縮帶狀空間,建構完整的腳踏車道系統 及舒適的人行步道系統,串連鄰近奇岩及唭哩捷運站,各基地除依規定退縮供腳 踏車、人行使用,其退縮開放空間高程應齊平,且材質、顏色應一致。 (二)建築基地之汽機車出入口,除基地條件限制外,不得設置於下列場所: 1.自道路交叉截角線、人行穿越道、通學步道、斑馬線距離五公尺範圍內。 2.丁字路口及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之道路、路段及場所。 (三)考量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及周圍環境交通安全,有關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帶 狀空間舖面高程應連續,但於材質、顏色上應能明確區分予以標示並設置警示號 誌及防滑處理,且出入口相關界面高程、尺寸應標示清楚。 (四)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除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留設法定汽、機車 停車位及裝卸位外,其原法定機車停車位數二分之一之空間面積,應以規劃設置 地面層腳踏車停車位替代。

  • 五、廣告物管制: 住宅區內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之地面層可設置廣告物外,其餘不得設置任何廣告 物。設置廣告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或二層樓之窗台,離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不 得設置霓紅閃光裝置。且整棟建築物之招牌應統一規劃。

  • 六、自然景觀與植栽之維護 (一)為維護及保存本計畫區原有受保護樹木及特殊珍貴樹木(群),本計畫區建築基 地及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建築開發時,應檢附基地現況植栽調查與測量資料,至少 包括樹種、位置、樹徑、樹冠等相關資料。 (二)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及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建築開發時,除須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 治條例」規定辦理外,應盡可能維護保留原有老樹及特殊珍貴樹木(群),並配 合其位置整體規劃設計基地開放空間。

  • 七、公園綠地規劃設計 (一)本計畫區公一及公二應基於生態公園之生態、貯蓄、防洪、防災功能,結合公園 內受保護樹木、珍貴樹木(群)、既有水文及原始地貌等資源,整體規劃設計。 並應結合本計畫區雨水排水系統配置,於公園內規劃設置生態池、雨水貯留供水 系統及相關過濾、淨化及抽排設施,作為公園及相關用地之雨水回收再利用,減 少本計畫區內道路系統設置雨水排水管涵或箱涵之容量。 (二)公三以配合公園內特殊珍貴樹木(群)、既有水文、水塘及原始地貌等資源,整 體規劃設計為社區公園為原則;公三公園東側毗鄰住宅區側應設置環園道,供消 防、醫療等緊急車輛及必要性通行之需求使用。 (三)公二、公四及綠一應結合受保護樹木、特殊珍貴樹木(群)、中崙仔溝等資源整 體規劃設計,以復育中崙仔溝為生態渠道,銜接清江國小以東之上游水圳,及串 連周邊開放空間系統為原則,創造開放式親水空間。 (四)本計畫區公園、綠地應混植誘鳥蝶栽達總植栽之五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五)本計畫區公園、綠地規劃設計除上述規定外,應依「臺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 則」辦理。

  • 八、本要點中部分列為「原則」性之規定,如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該「原則」性之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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