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P101012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府都築 字第 10103249800 號
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案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101012.pdf

管制要點

  • 一、山坡地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須在二Ο、ΟΟΟ平方公尺以上,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 (一)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面積不足二Ο、ΟΟΟ平方公尺者。 (二)計畫圖內所劃定之山坡範圍,其中部分經整體開發後,所剩餘未開發之土地面積 不足二Ο、ΟΟΟ平方公尺者,但應配合已開發部分整體規劃。 (三)為應都市發展需要,所開闢之各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四)以整個都市計畫街廓為開發單元或同一街廓內適用本規定之山坡地做整體開發使 用者,但應同時配合開闢臨接計畫道路及排水系統。 (五)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或併同於申請案開闢都市計畫道路者,其面臨 該道路進深三Ο公尺範圍內面積在二、ΟΟΟ平方公尺以上,且不影響整體開發 者。

  • 二、基地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除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用 ,亦不得計入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得計入開發面積。民國88年 6月 7日前已完成市 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不在此限。

  • 三、基地臨接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部分,申請者應自行開闢完成並供公眾通行為原則。但經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者,得不 受本項原則規定之限制。

  • 四、基地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在其上設置建築物,亦不得計入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 但得計入開發面積: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二)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有潛在崩塌或洪患災害之虞者。 (四)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現定若予建築將有礙古蹟(含考古遺址)及自然文化景觀者。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建築者。

  • 五、基地利用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房屋建築於填方上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基礎耐力試驗外,並應作現場載 重試驗,以作為基礎設計依據。 (二)建築物外牆及其基礎底外線與挖填邊坡之間,除應依據安定分析作充份之安全布 設外,應保留二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且建築物在挖填邊坡下方時,建築物基礎 底外線與坡腳之距離至少須達坡高之一半,並得以五公尺為上限。建築物在挖填 邊坡上方時,建築物基礎底外線與坡腳連線與水平面所形成角度,不得大於四十 五度。

  • 六、山坡地範圍內之開發案,須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 過,取得開發許可。

  • 七、山坡地開發建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申請者應依建築法規定,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建築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後,始得動工。

  • 八、山坡地開發之相關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坡度: 計算平均坡度使用之基本圖須依臺北市政府實際測量時間為民國80年至84年航空 攝影測量方式測繪之數值地形圖,且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計算平均坡度 時,坵塊邊長應以不大於十公尺且不小於五公尺(以整數計)為單位之方式計算 。 依前項地形圖計算平均坡度時,等高線得以每二公尺一條或以平均內插之方式, 輔以每一公尺一條之等高線間距計算基地平均坡度。申請書應檢附比例尺一千分 之一地形圖(審查書件不得縮小放大比例),輔助之等高線與地形圖等高線應予 區分。 (二)自然景觀: 1.基地內建築物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 (1)建築量體、線條、尺度均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之結構,表達並強化各個地形 景觀。 (2)建築物之容許高度應隨坡地之降低而降低,以確保大多數坡地建築的視野景 觀。 (3)建築物尺度、色彩、材質及陰影效果均應與相鄰地形地貌配合,並應保持以 自然景觀為主之特色。 (4)利用地形的高低差或建築物本體提供停車空間,以避免增加僵硬刻板之平面 或線條。此方式適用於社區內部一般整地。 2.整地應配合自然景觀風貌: (1)儘量避免整地造成破壞自然景觀。 (2)整地應儘量自然化,依不同之狀況分為: 一般整地方式: 整地後之坡面應處理成和緩的曲面,避免形成過高、過陡之坡面,以及造型 僵硬刻板之平面或線條。此一方式適用於社區內部一般整地。 景觀整地方式: 整地後坡面上方及底部均呈曲線狀,以模擬自然地形之方式配合自然環境; 凡暴露於公眾視野之坡面或與自然地形相接之坡面,均應採用此方式整地。 (3)整地之綠化應與自然環境配合。 3.維護社區之建築整體景觀風貌及社區的視野景觀品質,基地若與相鄰基地同時 暴露於主要道路之公共視野中,必須配合相鄰基地之景觀特色,塑造和諧的整 體意象。 4.提供基地民眾享有良好自然景觀的最大機會。 5.道路應順沿自然地形地貌而設置: (1)避免道路整地造成長期之基地開發傷痕,以維護基地之自然景觀。 (2)路網之設置應表達基地之自然地形結構,避免平行道路產生之階梯狀建築基 地平台所形成之山坡地平地化建築現象,並避免產生違背基地自然特性之僵 硬人工線條。 (3)道路行經較陡峭之地區,且兩側無建築基地,應以最小可行的道路寬度進行 設計可行之參考方式如下: A.僅於道路一邊設置人行道。 B.將道路分為二個高程。 C.將道路高架。 D.於坡度陡峭路段,盡量減少路邊停車位之設置。 (三)排水系統: 1.雨水排水系統應為整體規劃設計,並應設置沉砂池及雨水貯留池。沉砂池及雨 水貯留池以設置於開發區之下游端為原則。開發基地之聯外排水應規劃接入既 有排水系統(人工或天然),並應確認下游排水可安全排放。 2.污水下水道系統,依下水道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應與相鄰地區整體規劃設計, 並接至下游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但鄰近地區公共污水下水道尚未建立時,應 設置集中污水處理池,其完成後應供公共使用,如政府改建時,應無條件提供 改建。 3.有關前項集中污水處理之放流水標準、排放許可申請及污泥處理方案等相關事 宜,應依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規報請環保主管機關辦理。 4.水道管渠之設計不得低於三年一次暴雨頻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