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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0027
中華民國110年12月03日
府都築 字第 11000043621 號
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案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110027.pdf

管制要點

  • 一、山坡地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須在二0、000平方公尺以上,但具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 (一)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面積不足二0、000平方公尺 者。 (二)計畫圖內所劃定之山坡範圍,其中部份經整體開發後,所剩餘 未開發之土地面積不足二0、000平方公尺者,但應配合已 開發部份整體規劃。 (三)為應都市發展需要,所開闢之各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四)以整個都市計畫街廓為開發單元或同一街廓內適用本規定之山 坡地做整體開發使用者,但應同時配合開闢臨接計畫道路及排 水系統。 (五)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或併同於申請案開闢都市計 畫道路者,其面臨該道路進深三0公尺範圍內面積在二、00 0平方公尺以上,且不影響整體開發者。 (六)計畫圖內(不含保變住地區)所示之山坡地範圍,領有使用執 照、依臺北市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自治條例規定 領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之完工證明或於民國60年12月22日 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或營造執照,並興建完成之現存建 築物於原建築基地範圍申請建造者。 (七)屬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舊有合法建築物者,以不逾 其原建築面積、高度範圍內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及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造。 (八)基地與同一街廓內鄰接之土地(以下簡稱鄰地)併計後符合本 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經協調鄰地不願意與基地合 併開發,且基地面積大於鄰地面積,並具下列情形之一: (1)鄰地屬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所稱畸零地,且基地為 鄰地之唯一合併地。 (2)同一街廓內未開發之土地僅餘基地與鄰地,基地與鄰地均 臨接都市計畫道路,且鄰地之每筆地號土地未有平均坡度 超過百分之三十之情形。 (3)同一街廓內未開發之土地僅餘基地與鄰地,基地與鄰地均 臨接都市計畫道路且平均坡度小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地面積 均大於各自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辦理自行變更細部計畫,併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九)鄰地皆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無法辦理讓售。

  • 二、基地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除屬排水、截水溝或 滯洪、沉砂及擋土安全之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開挖整地及作為建築 使用,亦不得計入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但得計入開發面積。民國88 年 6月 7日前已完成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不在此限。

  • 三、基地臨接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部分,申請者應自行開闢完成並供公眾 通行為原則。但對基地環境有影響之虞者,其道路開闢型式及寬度等 ,得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本項原則規定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 計標準」第28條之限制。

  • 四、基地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在其上設置建築物,亦不得計入檢討 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得計入開發面積: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二)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有潛在崩塌或洪患災害之虞者。 (四)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現定若予建築將有礙古蹟(含考古遺址)及 自然文化景觀者。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建築者。

  • 五、基地利用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房屋建築於填方上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基礎耐力外, 並應作現場載重試驗,以作為基礎設計依據。 (二)建築物外牆及其基礎底外線與挖填邊坡之間,除應依據安定分 析作充份之安全布設外,應保留二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且建 築物在挖填邊坡下方時,建築物基礎底外線與坡腳之距離至少 須達坡高之一半,並得以五公尺為上限。建築物在挖填邊坡上 方時,建築物基礎底外線與坡腳連線與水平面所形成角度,不 得大於四十五度。

  • 六、山坡地範圍內之開發案,須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取得開發許可。

  • 七、山坡地開發建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申請者應依建築法規定,檢附相 關書圖文件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後,始得動工。

  • 八、山坡地開發之相關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坡度: 應以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民國80年至84年本府航空攝影 測量方式測繪數值地形圖及依下列坵塊邊長分別計算原自然地 形平均坡度,作為建蔽率、容積率檢討及建築配置之基準。 (1)建蔽率、容積率檢討﹕坵塊邊長為十公尺。但屬本規定第 一點第六款者得為以整數計之五公尺至十公尺。 (2)建築配置﹕坵塊邊長為以整數計之五公尺至十公尺。 前項計算平均坡度之等高線得以每二公尺一條或以平均內 插之方式,輔以每一公尺一條之等高線間距計算基地原自 然地形平均坡度。 (二)建物配置分析 : 申請者應檢附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現況實測圖,並使用與前 款建築配置計算平均坡度相同之坵塊圖及以相同位置、方向套 繪計算現況坡度,其現況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部分,除屬 排水、截水溝或滯洪、沉砂及擋土安全之水土保持設施外,不 得開挖整地及作為建築使用。 (三)其餘相關設計規定依「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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