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視訊會議
三、主席:戴智琪副局長 記錄:周致廷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第 776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都市發展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 」第四條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圖 (6)①修正為:「基地境界線任一點法線(即垂直 於該點切線朝向鄰地之直線)與正北向之夾角θ≦45°時,……。」 (二)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民政局函請訂定「臺北市公民投票電子系統徵求提案及 連署查對作業辦法」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提案人之領銜人提出提案人或連署人名冊紙本或電磁 紀錄後,民政局應於次日起停止提供該公民投票案電子系統提案或連署功能。 連署期間屆滿時,亦同。」 2.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民政局收到提案人之領銜人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經審 核無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提 案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函送戶政機關查對。……,戶政機關應標註不符規定 事由予以刪除。二、提案人人數不足本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者,……。」第二 項修正為:「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經審核無本自治條 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定情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連署人名冊紙 本及電磁紀錄函送戶政機關查對。……,戶政機關應標註不符規定事由予以刪 除。二、連署人數不足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3.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正為:「民政局及選舉委員會應保留電磁紀錄與提案人及連 署人名冊紙本至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應保留至裁判確定後一年。」 (三)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門票收費標 準」第三條附表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附表「適用對象」欄有關「展示場」之「優待票」列修正為:「一、六歲以上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二、國內各級學校或持有國際學生證之在校學生。三、持 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民防、……、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 。四、其他經天文科學館公告得予優待者。」「免費入場」列修正為:「…… 六、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 2.附表「適用對象」欄有關「劇場(宇宙劇場、立體劇場)」之「優待票」列修 正為:「一、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五、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 民。……。」 3.附表「適用對象」欄有關「宇宙探險」之「優待票」列修正為:「一、未滿十 二歲之兒童。……五、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 三、臨時動議:無 四、散會:下午 3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