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本府市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戴智琪副局長 記錄:王怡琳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一、報告事項:本局第 804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三科簽為交通局函請廢止「臺北市營業地磅設置標準」案,業經 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都市發展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 理規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修正為:「受贈收入。」第九款修正為:「投資取得之收 益。」 2.第五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 3.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 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但校務發 展基金之來源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自籌收入, 不在此限。」第三項修正為:「前項但書之收入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要 點,……。」第四項修正為:「各校應將第二項但書之收入納入年度預算送臺 北市議會審議,……。」 (四)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工務局函請修正「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案 ,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八條第二項修正為:「因工程施工毀損、移植或移除行道樹致有影響公共安 全之虞者,……。」 2.第九條修正為:「於行道樹及其植穴、植栽帶,……。」 3.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修正為:「主枝或亞主枝毀損、……、根群喪失達 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第三目修正為:「僅餘主幹、主幹折斷、 ……。」 (五)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社會局函請修正「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管理辦法」 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三條第一項修正為:「……,需獨立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未婚子女者。」 第二項修正為:「……,且其依親對象或隨同進住之未成年未婚子女(以下簡 稱隨同進住子女)為設籍本市市民者,不受前項設籍本市之限制。」 2.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行政院主計總處公 布之本市最近一年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 3.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在婦女中途之家內有鬥毆、聚賭、吸毒、妨 害風化、竊盜或其他不法情事。」 三、臨時動議:無 四、散會:下午 4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