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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內容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第815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
二、開會地點:本府市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林光彥委員 記錄:王怡琳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一、報告事項:本局第 814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工務局函請修正「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延會審議,其餘條文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三條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並修正為:「本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其他用
            途需要挖掘道路之行為,指道路既設孔蓋施工及建築工程涉及道路修復施工之
            行為。」原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
          2.第六條第三項修正為:「……,設施物所屬機關(構)應依主管機關通知辦理
            提升設施物。」
          3.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正為:「道路挖掘遇有地下埋設物,除應符合本自治條例第
            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申請人並應確實量測其實際埋設深度,於完工結
            案時至系統平臺及公共管線資料庫申報實際埋設深度。」
          4.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正為:「……;新設及既設之孔蓋,應符合主管機關公告
            之各管線機關(構)下地比例。」第三項修正為:「管線機關(構)啟閉、調
            平及修復既設孔蓋,應至系統平臺向主管機關報備後,始得施工。……。」
  (二)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案
        ,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五條第二項修正為:「公立幼兒園所收學費及雜費應列入臺北市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其所收各項代辦費及代收費,應與各該收費項目及用途相符,不得移
            作他用。……。」
          2.第五條附表「收費項目」欄有關「代辦費」之「午餐費」之「收費金額」列修
            正為:「依教育局公告金額收取」。
          3.第五條附表「收費項目」欄有關「代辦費」之「點心費」之「收費金額」列修
            正為:「依教育局公告金額收取」。
          4.第十條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與全國教保資訊網登
            載數額不符,……。」
三、臨時動議:無
四、散會:下午 3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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