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本府市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戴智琪副局長 記錄:林世昌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一、報告事項:本局第 816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都市發展局函請修正「臺北市畸零地書面通知及公辦調 處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再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退回,請都發局研議第三條第三項之書面通知以鄰地權利關係人及畸零地所 有權人戶籍地為送達地址所涉戶籍資料申請等相關實務執行可行性。 (二)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工務局函請修正「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 例施行細則」第四條附表一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三科簽為文化局函請廢止「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案, 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一、入學學生名冊:開學後一個月內。二、轉 入及轉出學生名冊:學期結束後一週內。三、畢業學生名冊:畢業後一個月內 。」 2.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正為:「……。委託他人代辦者,並應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明 文件及委託書。」 3.第十二條修正為:「……。但學生於申請時已成年者,由學生單獨申請。」 (五)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 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部分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家長會費:以學期為單位向學生家長收取,並 得委託學校代收後,交學生家長會。但低收入戶者免收。」第五款修正為:「 午餐費:指學校廚房供餐、外訂餐盒食品或桶餐之費用,其金額應經學校午餐 供應委員會決議後,依據實際採購金額,以學期為單位向參加之學生收取。但 應保留月繳機制。」第九款修正為:「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已裝設冷氣之班級 ,其金額應經班級學生家長會決議,並提經學生家長會之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 表大會決議確認後,提送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以學期為單位向學生收取。 但公立學校於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所衍生者,不得收取。」 2.新增第四條第二項為:「前項第九款但書所稱在校作息時間,指學校依臺北市 國民小學學生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或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 注意事項所定作息時間。」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修正為:「第一項費用收 據……。」 三、臨時動議:無。 四、散會:下午 3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