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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內容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第839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114年6月26日下午2時
二、開會地點:本府市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戴智琪副局長 記錄:徐琳斐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一、報告事項:本局第 838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工務局函請修正「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
        例施行細則」第四條附表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都市發展局函請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標
        準」第三條及其附表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三科簽為交通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大型復康巴士租用管理辦法」
        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都市發展局函請修正「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
        」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七條第二款第二目修正為:「(二)臨道路側一點五……達二公尺,株距應
            為四公尺至六公尺,分枝……。」
          2.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修正為:「二、喬木類,種植初期樹冠應達長成
            後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三、藤蔓類植栽以立面方式種植者,竣工完成時之實際
            被覆面積應達該綠覆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藤蔓植株每公尺至少五株以上。
            」同條第二項第二款修正為:「設置於陽臺……六公尺以上或至少間隔一樓層
            。」
          3.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修正為:「二、喬木類,種植初期樹冠應達長成
            後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三、灌木類綠覆面積,應達屋頂平臺綠覆面積百分之三
            十以上。四、植栽生長處在混凝土構造上方時,應同時設計植栽穴、排水設施
            及防水設施。」
          4.第十一條修正為:「因建築基地條件特殊,未能符合第五條……。」
          5.第十二條修正為:「……或廣場等舖面,應設置……。」
          6.第十七條修正為:「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五)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為「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臨時動議。 
四、散會:下午 4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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