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本府市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戴智琪副局長 記錄:林世昌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一、報告事項:本局第 815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工務局函請修正「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再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 815次法規委員會通過第三條條文,第一項刪除,即維持現行條文第三條規
定,未予修正。
2.第 815次法規委員會通過第二十一條條文,第一項後段「;新設及既設之孔蓋
,應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各管線機關(構)下地比例」刪除,第三項並修正為
:「……。但涉及既設孔蓋之調升或調降者,應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許可後,始
得施工。」
3.第五條第三項「第一項案件,如涉及市區道路範圍,申請人並應於施工前通知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刪除,即維持現行條文
,未予修正。
4.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管線機關(構)應依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
第二項規定巡查及維護,並於每月五日前按行政區將上個月巡查結果函報新工
處。」刪除,以下項次遞移。
(二)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都市發展局函請修正「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實施辦法」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
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都市發展局函請修正「臺北市畸零地書面通知及公辦調
處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四)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三科簽為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函請修正「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
自治條例」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退回。因本案尚有相關疑義待釐清,如:扶助期間是否應連續設籍於本市?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優先扶助除收容外,是否包含安置?修正條文第八條之收
容安置期限等,且亦須邀集相關機關(如:社會局)表示意見,爰予以退回。
(五)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
」為「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三條第二項刪除、第三項項次遞改並修正為:「前項第三款因配合市政重大
發展或政策,致有合併或停辦需要之學校,教育局得督導學校辦理先期評估,
並訂定先期評估指標表;先期評估項目得參考第四條第二項之專案評估項目辦
理。」
2.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專案評估進行前已依前條第二項辦理先期評估
者,其方案之規劃及計畫之擬具,應依先期評估結果及相關資料為之。」
三、臨時動議:無
四、散會:下午 3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