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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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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附表備註部分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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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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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 府授法一字第099301150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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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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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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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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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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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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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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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民眾的需求及提升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使用效能,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訂定「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98年6月30日發布施行。
(二)本辦法前經報奉行政院同意備查在案,惟行政院於備查函中轉知財政部意見:「本辦法附表—備註一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相關費用之情形,其減免對象、立意與文字部分與『規費法』第12條各款情形未盡相符,宜依『規費法』第12條各款情形規範,以符法制。」俾作為執行及修正之參考。另本辦法自發布施行以來,學校於新舊法規交替期間,在實際執行面上衍生相關困擾,經本局跨局處協調會議討論,修正本辦法附表備註相關文字,以符時宜及現況。經考量民眾使用上之實際需求及鼓勵民眾租借校園場地,提高場地使用效益,爰修正本辦法附表,以符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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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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