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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會日期
- 09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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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老人自費安養機構進住辦法」為「臺北市老人自費安養機構進住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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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提)交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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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會文號
- 府法綜字第09930958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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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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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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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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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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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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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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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本案係因臺北市議會九十八年十月五日法規委員會會議決議,要求本府清查前經該會審議通過具有實質自治條例性質之自治法規中,尚未完成法規名稱及引用法規名稱條文之修正者,應於本會期休會前完成修正作業。
二、按依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制定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在此之前,臺北市市法規制定或修正之依據為「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五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制定,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廢止)或「直轄市自治法」(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制定,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廢止),其名稱無論是否送經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均依其性質稱之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與現行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自治規則名稱相同。由是可知,地方制度法施行前,經市議會審議通過而具有實質自治條例性質之自治法規,其名稱與地方制度法施行後之自治規則相同,適用法規時易生誤解,應予修正,以使名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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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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