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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099.02.24
收文字號
0993054660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職業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依職業學校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之組成、遴選標準、方式、程序、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復查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第十四條亦規範直轄市、縣(市)立職業學校校長之遴選,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職業學校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規定辦理。爰依上開法令規定訂定「臺北市職業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辦法草案」,俾提供各職業學校辦理校長遴選運作有所遵循。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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