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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099.08.05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提案狀態
                            
-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 
                                    發文文號
                                
- 府授法一字第09931642801號函
                            - 
                                提案機關
                            
- 社會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社會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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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志願服務法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後,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另依同條第六項規定:「前項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故訂定獎勵辦法為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目前全國各縣市多已訂定其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爰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研訂「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宣揚志願服務精神,並獎勵長期投入本市志願服務工作者。
(二)本辦法訂定草案共計十一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本辦法之立法依據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第二條)
2、本辦法之獎勵項目、對象及申請資格。(草案第三條至第七條)
3、本辦法獎勵項目之辦理時間及方式。(草案第八條、第九條)
4、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草案第十條)
5、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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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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