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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備查日期
099.09.2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第2條」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建字第0990048799號函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配合本府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將商業區(第21條至第24條)與工業區(第35條及第36條)由正面表列改為負面表列,並放寬部分行業允許使用及附條件允許進駐,爰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另外,最高行政法院96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就電子遊戲場應距特定建築物一定距離之規定係限制人民營業權,於都市計畫法令內規範,乃屬逾越權限而不得逕予適用。配合「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爰配合刪除相關距離及修正相關規定,適度鬆綁都市計畫規定,行業管理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內予以規範。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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