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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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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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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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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 府授法二字第099331638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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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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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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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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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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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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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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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會經濟產業及法令多所變遷,新興行業紛設,其中現行第3條所規範表列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場所類別與使用項目與原91年1月22日發布施行時之內容,已有部分產生差異,亟需釐清場所管理執行機關。加以商業登記制度自98年4月13日起變革後,雖取消營利事業登記,各營業場所已無須登記「營業項目」,亦即變更營業項目毋須洽行政機關報備;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仍規定應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是為保障本市消費場所公共安全及發揮保險之功能,本市消費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制度仍應由各主管(執行)機關持續加強監督,俾臻健全。
經於98年10月15日、98年11月26日及99年1月21日3次由譚副秘書長國光召開「研商『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所定查核消費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管理機制會議」及「研商『臺北市政府執行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標準作業流程』會議」,考量各單位管轄場所之事權、業務便於統一管理原則,釐清各類消費場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場所之執行機關,並彙整各相關單位意見,除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行法令修正場所名稱外,並將使用項目例舉之場所屬性近似者歸為同類項目,刪除法令已有規範及重複或贅餘之場所,俾便於管理及供相關單位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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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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