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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099.10.26
收文字號
09933506300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農藥推銷人員登記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六十一年一月六日制定公布之農藥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農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所僱用之推銷人員,應向省(市)主管機關登記,並取得身分證明。前項登記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本府依上開規定之授權,以六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府法三字第三一0八八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農藥製造及販賣業者僱用推銷人員登記辦法」。上開辦法嗣於七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農藥推銷人員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茲因各縣市政府所定農藥推銷人員之資格並不一致,農藥推銷人員跨縣市推銷農藥之情形亦非偶見,致各縣市政府難為有效之管理。再者,現今農藥製造業及販賣業者實際僱用推銷人員之必要性低,農藥推銷人員之登記制度已無存在必要,故上開第三十條規定於農藥管理法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時予以刪除。準此,本辦法訂定之授權依據既已修正刪除,本辦法已無保留之必要,爰擬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廢止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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