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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09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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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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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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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文號
- 府法三字第099311899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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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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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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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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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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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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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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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係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後內政部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台內戶字第0九八0二三四九二四號令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外國人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證明,得填具準歸化國籍申請書,並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所定文件,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該戶政事務所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發。」是有關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已非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從而本標準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應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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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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