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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0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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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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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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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文號
- 府法三字第099339430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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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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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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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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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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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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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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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關本市國民小學學生之成績評量事宜,原係依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於92年1月15日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00200號令發布「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後因教育部陸續於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國民教育法」第13條、9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本局於94年8月22日函頒「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95年5月10日教育部再次修正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刪除對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量化紀錄。現行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已不符實務需求。
二、按國民教育法第13條規定:「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備,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有關條文內「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之位階究應為自治規則或行政規則,經向教育部請求函釋,教育部表示:「查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評量相關補充規定』,本部業依前開規定訂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爰依上開規定,直轄市政府於不牴觸本準則之前提下,得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之內容及其性質,自行衡酌宜訂定自治規則或行政規則。」考量本局常需因應教育現場之實際需求或配合教育部之政策,修正學校內部運作方式,且因學生成績評量係以學期計算,倘訂為自治規則,於時效及實際執行操作上較無法立即配合與貫徹,本局前將新修正之「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草案於本府第11次法規研修推動小組會議中提示,並提案以行政規則位階訂定本市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主席裁示同意本局以行政規則位階訂定本市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三、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規定事項可以行政規則替代者」得廢止之,故擬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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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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