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業經臺北市議會審議三讀通過,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得廢止之。)本辦法應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