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及補助,其應備文件、審查與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市政府定之。」為使本自治條例所定獎勵及補助之申請與審核有所依據,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