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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099.12.17
收文字號
099341524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府為避免本市供臨時展演所搭建之臨時舞台及攤棚,發生有損民眾安全之事件發生,特於民國87年10月1日函頒「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規範本市戶外場所搭建大、中型臨時性建築物,需至本局辦理臨時性建築物備查,以維安全。並於民國90年12月13日第一次修正,後因實際執行,認有修正之必要,且規定事項涉及民眾權利義務,若僅以行政規則定之尚有不足,故於民國96年1月9日(府授法三字第09533289700號)再次修訂,並將法規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提升法律位階至自治規則,以符地方制度法之立法宗旨。 上開修正案執行迄今,議會及外界反應因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之申請程序太繁瑣,且達一定規模,需檢附建築師及結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雙專業簽證增加搭建成本,本局建築管理處於98年12月16日第9849次處務會議指(裁)示事項:「臨時展演場所報備程序過於複雜乙節,請儘速檢討簡化事宜。」。經多次討論與整合後,擬具「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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