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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文日期
099.12.09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發文文號
府授法綜字第09934042600號函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96年7月11日由總統公布施行,而本條例另授權地方(含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規範之相關事項計有:攤(鋪)位之設置管理(第五條)、公有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第六條第二項)、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權之轉讓(第十條第五項)、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第十二條第二項)、公有市場自治組織之設置(第十九條第四項)、公有市場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之設備補助(第二十條第一項)、民有市場管理委員會之設置(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等七項。   臺北巿零售巿場自治組織暨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係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自治組織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授權所擬定,並參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人民團體法之立法精神及制度設計,凡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人依法組成自治組織者,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具當事人能力,亦即具備準法人地位。嗣後,自治組織即以準法人之身分執行本條例第十九條所規定之各項職權及接受補助或捐贈,進而參與市場空間之整合運用及規劃經營;此外,自治組織會員得透過會員大會選任代表、議決重大事項及訂定自治組織章程,並於章程中自定市場管理及自律機制,明示會員之權利義務,期使自治組織充分發揮自治功能,會務運作更臻制度化、健全化,以達到自營、自管之目的。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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