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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0.03.15
收文字號
100308105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辦法」為「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勞工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政府為鼓勵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辦法」,復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因應相關主管機關修正法規,致法條引?及部分申請文件略有變動,復因現行獎助辦法有關職務再設計費用補助部分,補助對象僅為雇主,未擴及身心障礙者個人、職業訓練機構等需求單位,未有周延。   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明文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以勞職特字第0九七0五0二二0七號令訂定「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其中補助準則第八條,已規定職務再設計之適用對象除了雇主(含庇護工場之雇主)以外,已擴充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及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為使職務再設計費用補助,更為周延、適法、並符合實際需求,另訂「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暨補助辦法」,而原獎助辦法則保留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部分,並修正辦法名稱為「臺北市獎勵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綜上,爰修正本辦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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