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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0.05.24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公共汽車車廂內播報系統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送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法二字第10031666500號函
提案機關
交通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交通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公共汽車車廂內播報系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汽車車廂內站名播報及其他報系統之播放,以確保公車服務品質及乘客乘車之舒適性,特訂定之,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法三字第0九五三三一四七八00號令公布施行至今。 二、因「站名播報器」之管理已於「臺北市公車動態資訊管理要點」納入規範,且該要點第十一條:「本要點規範之公車業者作為,公運處得納入臺北市公車營運服務評鑑項目...」,因此本要點雖僅為行政規則,但相關作為納入評鑑後將影響業者營運權益,對於業者已具有約制效果且「其它播報系統」因本市聯營公車內電視均已拆除而未有其它播報系統,故已無適用本辦法之必要,擬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及同條第六款「規定事項可以行政規則替代者」廢止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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