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會日期
- 100.05.11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 程序會
- 會期
- 第11屆第01次定期大會
- 提案機關
- 工務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工務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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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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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二條規定工務局為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之管理機關,茲依「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96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改進事項/(二)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範管理機關與業務執行機關不一」配合修正為工務局為主管機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