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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0.02.17
收文字號
100305360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提案狀態
送議會待審中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查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前經考試院98年3月19日考授銓法四第0983025021號函同意備查,惟於下次修編時須配合辦理修正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如修正要點)。 三、復查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各校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分設下列各組辦事: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特殊教育組、實驗研究組、資訊組、資訊教學組、資訊安全組、服務推廣組、學生活動組、生活輔導組、體育組、衛生組、實習輔導組、建教合作組、文書組、事務組及出納組;設有附屬作業組織之學校,另經教育局核可者,得設經營組,但分組數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 四十八班以下設十四組。 二 四十九班以上設十六組。」是以,學校得依發展特色,按規模大小分設各組,名稱由學校視需要彈性調整。再查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各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教育局另定之。」。 三、考量本市職業學校分商業、工業、農業及家事等性質不一,且各校班級數不同,所設單位名稱及組數亦不一,組織運作已具差異性,如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統一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確有困難,無法符合各校需求,為尊重學校專業自主,並提升校務運作之彈性,爰依教育局審議市立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修訂案會議決議,授權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校務會議修訂後報本局備查,另高級職業學校亦比照高級中學辦理修正。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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