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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 1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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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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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三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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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第11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9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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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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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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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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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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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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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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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前訂定「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經考試院以94年11月29日考授銓法四第0942568174號函同意備查,惟於下次修編時須配合辦理修正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一條(如修正要點)。
二、復查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學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分設下列各組辦事: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學生活動組、生活輔導組、體育組、衛生組、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輔導組、資料組、服務推廣組、特殊教育組、資訊組及實驗研究組,但分組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 四十八班以下十二組。二 四十九班以上十五組。」是以,學校得依發展特色,按規模大小分設各組,名稱由學校視需要彈性調整。再查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二十條規定:「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三、考量目前各校班級數不同,所設單位名稱及組數亦不一,組織運作已具差異性,如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統一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確有困難,無法符合各校需求,為尊重學校專業自主,並提升校務運作之彈性,爰依教育局審議市立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修訂案會議決議,授權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校務會議修訂後報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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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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