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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備查日期
                                
 
                                - 100.05.26
 
                            
                        
                            - 
                                提案名稱
                            
 
                            -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案
 
                        
                        
                            - 
                                提案狀態
                            
 
                            - 送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 
                                    送備查文號
                                
 
                                - 府法二字第10012180300號函
 
                            
                                
                                    - 
                                        主管機關
                                    
 
                                    - 都市發展局
 
                                
                        
                            - 
                                提案機關
                            
 
                            - 市議員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都市發展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第  七  條    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依照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權人拆除。逾期未停止使用者,得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按月處罰。逾期未拆除者,得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經拆除之建築物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得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但建築物如位於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內,得不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一條建築物高度比、第十一條之一建築物高度及樓層、第十五條後院深度比之限制。位於「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原基地範圍改建者,得免受該要點第三條基地規模之限制。未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放寬比率酌減之。該一定期限,由市政府定之。
    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築物拆除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新臺幣二十萬元。
    拆除後提出建造執照申請者,其建築設計原則及審查基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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