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100.09.28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 提案狀態
-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 會期
- 第11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3次會議
- 提案機關
- 教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教育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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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總統(98)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9381號令公布修正特殊教育法,爰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本辦法,並將修正名稱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二、本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架構涵蓋本辦法草案主管機關、執行機關、適用對象及各校應提供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原則與輔導之相關服務。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