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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0.09.26
收文字號
1003343790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有關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及運作,本局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於民國86年12月18日訂定、99年2月12日修正「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行政人員、專業人員及相關團體、機構代表聘(派)兼之,運作迄今已為第7屆(1屆2年任期),參與本市特殊教育教育諮詢、規劃及推動。 二、依據民國98年11月18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第五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並由各主管機關訂定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爰此,本市為持續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現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規定,並參酌「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訂定「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及運作辦法(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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