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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0.09.16
收文字號
1003331090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各級學校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新修正之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8年11月18日頒布施行,依據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前二項之服務。」因應社會發展趨勢及教育精緻化潮流,本辦法針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及申請程序作明確規範,並強調依學生個別需求提供交通服務。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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