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會日期
- 100.11.09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六條條文
- 提案狀態
- 送(提)交市議會審議
- 送會文號
- 府法一字第10033366000號函
- 提案機關
- 勞工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勞工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本基金之資金在市政府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明定基金應在市政府代庫銀行專戶存儲,年度終了基金如有賸餘,滾存基金循環運用。惟現行自治條例規定專戶存儲應在市政府代庫銀行,似過於限縮基金專戶存儲之對象。基此,為使本基金餘裕資金之運用管理更為彈性,以增進本府整體財務效益,擬將本基金自治條例第六條之存儲方式修正為「本基金之資金存儲方式,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未來針對本基金餘裕資金部分,得選其他條件優厚、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以達基金管理之效。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