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會日期
100.11.0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為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送(提)交市議會審議
送會文號
府法二字第10033187400號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 本辦法前經市議會審議通過,為實質之自治條例性質,爰將名稱修正為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 (二) 修正第一條至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法源授權依據、主管機關及名詞定義。 (三) 第四條新增本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之處理方式。 (四) 第五條新增申請現有巷道廢止之實體要件規定。 (五) 第六條由本辦法第十一條移列,修正不得申請廢巷或改道之消極要件實體規定。 (六) 第七條由本辦法第五條移列修正,因應本府申請案件免附書證、謄本政策,刪除申請人應檢附現有巷道或改道之地籍圖謄本與土地登記簿謄本之規定。 (七) 第八條由本辦法第七條移列,修正申請人檢附資料不全時限期補正之規定, (八) 第九條增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事項之授權條款。 (九) 第十條由本辦法第八條移列,修正辦理公開展覽時所需辦理之作業內容。另增訂申請人應於公開展覽日前通知現有巷道及其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向市政府提出意見。 (十) 第十二條由本辦法第十條移列,修正位於建築基地內之現有巷道申請廢止或改道,得併案於申請建築執照時向本市建築管理處辦理廢巷或改道之要件。 (十一) 第十三條新增併建築執照案申請建築基地內之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時,應由建管處辦理現場會勘。 (十二) 第十四條新增現有巷道申請改道者,應於都發局發布實施後,或併建築執照核准之圖說逾放樣勘驗前完成改道後,始得封閉或廢止原現有巷道。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