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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核定日期
101.01.3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核定
核定文號
院臺建字第1010121213號
核定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工務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工務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刪除第二條:為符合本府最新法規修正體例,爰刪除本條法規適用順序之規定。 (二)修正第三條:考量競選廣告物設置期間較短及候選人之實際需求,並於維護市容觀瞻、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之權衡下,修正設置各類競選廣告物之限制規定;另針對競選辦事處之實際設置需求,在無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之虞,酌予放寬設置規定。 (三)修正第四條:為因應本府組織編制調整,修正機關名稱,並明定競選廣告 物申請書表之規定。 (四)修正第五條:為使選後能迅速回復市容觀瞻,修正選舉結束後各類競選廣告物之清除期限。 (五)修正第六條:為因應本府組織編制調整及參酌取締違規競選廣告物實際執行面之權責分工,修正本府取締違規競選廣告物執行小組。 (六)修正第九條:修正競選遊動廣告車輛之相關設置規定。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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