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日期
- 101.02.03
- 收文字號
- 10130347300
- 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 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 提案機關
- 勞工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勞工類
- 異動區別
- 廢止
- 提案內容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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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自一00年八月二十一日發布生效,而該局依該辦法審酌後認勞工教育中心之場地使用管理並無該辦法第一條第二項所稱有特殊需求而需另訂辦法之情形,且該局目前已依該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訂定勞工教育中心勞工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在案。 二、是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規定,擬予廢止本辦法。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