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日期
- 101.01.20
- 收文字號
- 10130258400
- 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 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 提案機關
- 教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教育類
- 異動區別
- 廢止
- 重點說明
-
國民教育法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訂第四條第四項條文為:「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教育部整合現行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規定,於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七日發布「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該準則已將本辦法之實質內容納入,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三、母法業經廢止或修正,子法失其依據,無保留必要者。」)規定,本辦法應予廢止。
- 備註